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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恢2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杨坚与曹建军、黄郎等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坚,曹建军,黄郎,潘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杨坚,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曹建军,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黄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潘福斌,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坚与被执行人曹建军、黄郎、潘福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1)肇端法执字第930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28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建军、黄郎、潘福斌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端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坚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端民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坚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1)肇端法执字第930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柏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