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7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永卓、侯俊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朱永卓,侯俊玲,侯明宝,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7811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1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段红建。委托代理人张晓菁、许晓孟,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卓,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侯俊玲,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侯明宝,男,197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西段路南(爱国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虎林。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卓、侯俊玲、侯明宝、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冰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