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6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德安支行、冯祥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德安支行,冯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29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德安支行被执行人,李琴,德安县被执行人冯祥荣,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九江银行德安支行申请李琴、冯祥荣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李琴、冯祥荣应支付申请人九江银行德安支行案款128246.5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28246.5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琴;冯祥荣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