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民再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陈建勇所有权确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志兰,陈建勇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再4号原审原告:于志兰,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陈建勇,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原审原告于志兰与原审被告陈建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04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京0117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于志兰、原审被告陈建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志兰以其原审诉讼请求中所涉及的位于×区×镇×街31号楼3单元1号商业楼已经法院拍卖且过户到他人名下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请求确认位于×区×镇×街31号楼3单元1号商业楼一处所有权归于志兰所有、陈建勇履行协助于志兰将×区×镇×街31号楼3单元1号商业楼一处过户到于志兰名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于志兰撤回诉讼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时一并撤销原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 判 长 张启如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