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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范瑞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瑞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瑞金,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双辽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刑拘,2017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瑞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瑞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6日4时10分许,被告人范瑞金驾驶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齐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齐双公路319KM+450M处时,车辆驶入路东侧沟内与路上大树相撞,致车辆翻车,乘车人霍某被甩出车外,车辆翻车过程中砸中霍某,致霍某(殁年30岁)死亡。范瑞金及另一乘车人邱某受伤,车辆损坏。范瑞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邱某无责任。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肇事车辆照片;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6证人钟某的证言;7被害人邱某的陈述;8被告人范瑞金的供述与辩解;9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物证鉴定书;10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1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等。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范瑞金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瑞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4时是0分许,被告人范瑞金驾驶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齐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齐双公路319KM+450M处时,车辆驶入路东侧沟内与路上大树相撞,致车辆翻车。乘车人霍某被甩出车外,车辆翻车过程中砸中霍某,致霍某死亡(殁年30岁)。被告人范瑞金及另一乘车人邱某受伤,车辆损坏。范瑞金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霍某、邱某无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瑞金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已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2017)吉0382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的自然情况及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事实。2.肇事车辆照片,证实了肇事车辆的外观情况。3.谅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事实。4.到案经过、破案过程,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到达交警大队后,经多次询问,如实供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5.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为事故时客车驾驶人的事实。6.双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对此次交通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7.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死者霍某系头部外伤致全颅崩裂、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的事实。8.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mg/100mg。9.被害人邱某的陈述,证实了其目睹被告人范瑞金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1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范瑞金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喝酒的事实。11.被告人范瑞金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详细经过。1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证实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瑞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范瑞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范瑞金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案发后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七十条【漏罪并罚】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瑞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盗窃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数罪并罚,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扣除被羁押的5个月25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人民陪审员  丁 志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