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2956周玉萍与徐有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玉萍,徐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956号申请执行人:周玉萍,女,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徐有顺,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郁德平与被执行人宋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7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481执295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