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勇申请执行邓加荣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邓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942-1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被执行人:邓加荣,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本院在执行邓勇与邓加荣故意伤害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加荣的银行存款110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邓加荣的银行存款11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