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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邓勇申请执行邓加荣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勇,邓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942-1号申请执行人:邓勇,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被执行人:邓加荣,男,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龙孔镇。本院在执行邓勇与邓加荣故意伤害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邓加荣的银行存款1105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应当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邓加荣的银行存款110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