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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2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承新,寿县农商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付兵,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20日,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0月10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将上述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欣审判员 姚家凤审判员 刘家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小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