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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清明与曾小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明,曾小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200号原告:刘清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曾小琴,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刘清明与被告曾小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清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0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刘清明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