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清明与曾小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明,曾小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4200号原告:刘清明,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曾小琴,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刘清明与被告曾小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清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2.50元,减半收取计91.25元,由刘清明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