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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直永立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直永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825民初4758号原告直永立,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李永强,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61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永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直永立欠款3361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1日起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被告李永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任稳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