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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91号原告:杨某1,女,2016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兰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某2,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