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2891号原告:杨某1,女,2016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理人:兰某,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杨某2,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审理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艺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