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10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05
案件名称
施宏杰与许久新、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宏杰,许久新,许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0027号原告:施宏杰,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启航,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梦韵,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久新,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许超,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原告施宏杰与被告许久新、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施宏杰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5456元,减半收取计7728元,由原告施宏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施邹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