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石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民初1312号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XX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丹,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石泉。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保全费280元,共计476元,由原告湖南资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阿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