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黄东勋、成超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黄东勋,成超见,黄允法,丁雪芳,宗祖画,刘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613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工人北路499号。负责人:张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巧仙,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东勋,男,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被告:成超见,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黄允法,男,194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被告:丁雪芳,女,195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县。被告:宗祖画,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刘剑芳,女,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黄东勋、成超见、黄允法、丁雪芳、宗祖画、刘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黄东勋、成超见立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6年9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7年8月23日为330198.26元),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其中律师费5000元);2、原告对被告黄允法、丁雪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小区3、5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3157、c00013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1-134**号,最高额:461万元]在约定的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权;3、被告宗祖画、刘剑芳对诉讼请求上述全部债务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诉讼代理人宋巧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进行名称变更,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变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东勋、成超见签订了编号为53032014100096《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予被告黄东勋、成超见授信总额度为人民币461万元,有效期为三年即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2014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黄允法、丁雪芳签订了编号为53032014100096-2号《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允法、丁雪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小区3幢3、5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为上述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61万元;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以不先行使对债务人的其他担保权利而直接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原、被告双方分别于2014年6月25日、2014年6月26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号分别为义乌房他证稠城字第c××号、义乌他项(2014)第00644号。同日,原告与被告宗祖画、刘剑芳签订了编号为53032014100096-1号《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宗祖画、刘剑芳自愿为上述个人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确定期间为2014年6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最高主债权余额不超过人民币230万元;担保期间两年;担保范围同上;合同还约定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保证人在其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2015年6月29日,被告黄东勋向原告借款460万元整,并签订了合同编号为:5303201410009602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贷款利率按实际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利率按计收罚息之日的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分期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被告成超见作为共同还款人在上述合同中签订,约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发放贷款460万元,借款借据载明利率为6.79%,借款2016年6月29日到期。2016年6月29日,被告黄东勋、成超见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协议》,约定将贷款期限由原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6月29日变更为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其他约定不变。上述借款发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15日,对其他款项并未归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截止2017年8月23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罚息330198.26元。另查明,原告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东勋、成超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黄东勋、成超见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黄允法、丁雪芳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小区3幢3、5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房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13157、c000131**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05)第1-134**号,最高债权额:461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宗祖画、刘剑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23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