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3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秦静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秦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323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480号拉德方斯大厦。法定代表人贺劲松。被执行人秦静,女,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秦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秦静应支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44088.13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6)川0191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案件受理费2507元,公告费600元,以上暂计147195.13元。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秦静在本辖区内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对本案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逾三个月,经申请人同意,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川0191民初1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向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