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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伟与梁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梁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02民初7937号原告:陈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树銮。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雷,男,汉族。原告陈伟诉被告梁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邰树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砖款47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在时村聋哑学校工地施工期间,先后用原告九零砖十万块,砖价每块0.47元,合计人民币47000.00元整,被告于2015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月底付清,然而到期后,原告先后多次催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时至今日,原告在无奈之下,只好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至为感盼。被告梁雷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建时村聋哑学校的工程时,向原告陈伟购买九零砖十万块,双方约定砖价每块0.47元,合计人民币47000.00元整,被告梁雷于2015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时村聋哑学校工地用陈伟厂长用砖九零砖十万块砖,0.47元一块,合计人民币4万七千元整欠砖款47000元整欠款人:梁雷2015年8月12日月底左右接清”。上述所欠的砖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讼来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被告梁雷购买原告陈伟的九零砖,有被告梁雷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时支付砖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款,导致本案纠纷的引起,被告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归还所欠砖款47000.00元,合理合法,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原告的主张。被告梁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审查认定,被告对其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陈伟款计47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梁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征翔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