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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执36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程丹虹、方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丹虹,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5执36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程丹虹。被执行人:方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皖1825民初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方斌未按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方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冻结,现因案件执行完毕,将被执行人王和平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方斌在中国工商银行旌德支行的账户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