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5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侯金生、郝荣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侯金生,郝荣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520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住所址:林州市临淇镇北大街西段。负责人王泽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军峰,系该社副主任,闫宪军,系该社职工。被告侯金生,男,汉族,1960年8月15日生,住林县。被告郝荣娥,女,汉族,1964年9月22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侯金生、郝荣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在本院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