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宫磊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359号原告:宫磊,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国,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恒志,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福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宫磊诉被告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宫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磊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原告宫磊负担。审 判 长 徐 小 明人民陪审员 魏 秀 经人民陪审员 吕 其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慧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