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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行审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市****局与被申请人胡**限期腾地决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市****局,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02行审22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大道东35号。法定代表人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黎**,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胡**,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居委会林场组。本院在审理岳阳市****局申请强制执行胡**限期腾地一案中,因被申请人胡**已主动与项目部达成协议签约,并已积极腾房腾地,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雅人民陪审员  李冬爱人民陪审员  张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