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磊与萧县新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联华超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磊,萧县新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联华超市,范强,刘月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467号原告:郝磊,男,199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柳,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扬,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新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汽车站东站311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马春红,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职务:总经理助理。被告:萧县联华超市,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职务:总经理助理。被告:范强,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峰,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月龙,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磊诉被告萧县新联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萧县联华超市、范强、刘月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郝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郝磊负担。审判员 刘 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秋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