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7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7067号原告:方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张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保全限额为130万元。并由原告方某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房屋予以查封,限额1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设定其他物权等。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苑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