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唐林林与陈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林,陈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4民初1775号原告:唐林林,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陈平安,男,1986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鄄城县。原告唐林林与被告陈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平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林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以买货车跑运输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于2015年10月10日书写欠条一张。借款到期后我催被告还款,被告口头答应但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平安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据、短信聊天截图、电话录音、被告户口信息等证据,本院对证据予以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被告以买货车跑运输为由向原告借款。2015年9月15日,原告份两次在青岛租住的房子里交与被告现金28000元及22000元,当时被告并没有书写欠据。2015年10月10日原告让被告补了欠条一张,载明“今借5万元整,陈平安2015年10月10号”。被告承诺一年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口头答应但未归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平安因买货车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0000元,并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完成出借义务,被告陈平安自书欠据。双方设立借贷关系并生效。本案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催要,被告理应归还。被告陈平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系对个人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平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偿还原告唐林林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平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珍人民陪审员 XX阳人民陪审员 刘谢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XX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