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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岺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岺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岺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中南金属材料物流大市场206-207号。法定代表人:汪将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子午西路5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岺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0月20日,因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岺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岺鑫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下页)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