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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8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陈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陈夏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8585号原告: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朗海村杨家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添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荣,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夏雨,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夏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道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青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