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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何兆毕与姜楠、张建慧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兆毕,姜楠,张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何兆毕,男,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姜楠,女,云南省鲁甸县人。被执行人张建慧,女,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何兆毕与姜楠、张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云0621民初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楠、张建慧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何兆毕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楠、张建慧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兆毕借款55000.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725.00元。被执行人姜楠、张建慧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本院则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张建慧的工资存款113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何兆毕领取。对剩余赔偿款43700.00元,因本院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姜楠、张建慧。经查询,被执行人姜楠、张建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何兆毕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姜楠、张建慧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何兆毕意见,同意本院冻结扣划张建慧的工资存款赔偿剩余欠款43700.00元,直至扣清为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621执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友能执行员  甘永兴执行员  祖克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瑞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