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4民初10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贺改云、邢连生等与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改云,邢连生,邢瑞杰,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第5居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4民初1005号原告:贺改云,女。原告:邢连生,男。原告:邢瑞杰,男。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魏二冲,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邢德仁,任该社区居委会主任。被告: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第5居民组。负责人:邢陆锋,任该组组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鹏,河南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贺改云、邢连生、邢瑞杰与被告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居民委员会、鄢陵县安陵镇新庄社区第5居民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贺改云、邢连生、邢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原告划分宅基地;2.依法判令被告在调整责任田时对原告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3.依法判令被告补偿自2008年9月1日至起诉时的原告承包地租金8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在城镇拆迁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方面为原告家庭多分一人份;5.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原告均系安陵镇新庄社区第5居民组成员,贺改云与邢瑞杰系夫妻关系,上世纪九十年代,积极响应政府号召,1995年1月19日,生育儿子邢瑞杰后,自愿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根据我国及河南省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应该在农村划分宅基地,调整责任田,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城镇拆迁安置时,应当依法照顾。三原告没有得到任何待遇和奖励。且二被告推诿,扯皮,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贺改云、邢连生、邢瑞杰的诉讼请求及事项,不是我国民事法律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改云、邢连生、邢瑞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剑波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 员代 艳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