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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博正印刷有限公司、天津市皇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博正印刷有限公司,天津市皇玛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正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刘安庄村。法定代表人XX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皇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古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晓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博正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皇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天津市皇玛食品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以下义务:被执行人天津市皇玛食品有限公司向天津博正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1336.4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084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支付执行费691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或投资权益。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恩生审判员  孙占江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营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