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终34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雄新置业有限公司、党家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雄新置业有限公司,党家超,陈海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3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雄新置业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骏马路与开源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任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稚鹤,河南并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党家超,男,1972年7月生,汉族,住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广,男,1980年11月生,汉族,住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男,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雄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雄新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稚鹤,被上诉人党家超、陈海广及其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男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本案投资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为甲方张怀忠、乙方党家超;授权书中委托人为张怀忠,被委托人为党家超。张怀忠作为签订协议的一方主体及授权书中的委托人,在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中应作为诉讼主体参与本案诉讼。原审未追加张怀忠为当事人,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9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省雄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强审判员 吴宏宇审判员 杜欣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