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3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霞与被告郑雷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郑雷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3213号之二原告:刘凤霞,女,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郑雷先,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云翔,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霞与被告郑雷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刘凤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凤霞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晗人民陪审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天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