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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32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霞与被告郑雷先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霞,郑雷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3213号之二原告:刘凤霞,女,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郑雷先,男,197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屠云翔,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凤霞与被告郑雷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刘凤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凤霞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刘凤霞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晗人民陪审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鲁天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