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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帅与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姜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454号原告:杨帅,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梅艳,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被告:姜平,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杨帅与被告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姜平的起诉。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