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杨帅与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姜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454号原告:杨帅,男,汉族,1987年6月14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娜、梅艳,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被告:姜平,男,汉族,1965年5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杨帅与被告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且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姜平的起诉。审判员 吕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