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8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肖太阳、陈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太阳,陈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保109号申请人:肖太阳,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申请人:陈国敏,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肖太阳与被申请人陈国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肖太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陈国敏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对陈国敏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案件已调解,肖太阳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解除对陈国敏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肖太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国敏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燕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