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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陈玉明、莫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明,莫亚,卢安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1执275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被执行人莫亚,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丹县。被执行人卢安志,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南丹县。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与被执行人莫亚、卢安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221民初101号民事裁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亚、卢安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玉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1、莫亚、卢安志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由卢安志支付违约金4579.2元;3、由莫亚、卢安志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执行费138元。以上3项合计:15879.2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桂1221执275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莫亚、卢安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被执行人莫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扣划得款11438元(执行款:10000元、诉讼费:1300元、执行费:138元)。被执行人卢安志在互联网银行(财付通)上有存款可供执行,经本院依法扣划得款4579.2元(执行款)。因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莫亚、卢安志已履行完毕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