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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5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5722号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57199223,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萧山建材商贸城21幢01室。法定代表人:孔冬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兴财,男,系公司股东。被告:沈颖,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颖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元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一七年十月十九无书记员  谢 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