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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执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佘梅菊与王天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梅菊,王天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01执14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佘梅菊,其余略。被执行人:王天福,其余略。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301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了佘梅菊申请执行王天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天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3元,申请执行费203元。同时,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不动产登记、公安、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天福情况,被执行人王天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红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青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