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梁艳与龙星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艳,龙星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621号原告:梁艳,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系原告胞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银,男,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星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侗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656号。负责人:成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军,湖南人和人(怀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原告梁艳与被告龙星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梁艳于2017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艳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1017.5元,由原告梁艳负担。审 判 长 陈亚军审 判 员 丁艳平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龙慧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