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恩贵与张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恩贵,张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110号原告高恩贵,男,汉族,39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经久乡。委托代理人张家兵,四川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林,女,汉族,39岁,攀枝花市人,居民,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原告高恩贵诉被告张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高恩贵于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恩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4070.00元减半后收取7035.00元,由原告高恩贵负担。审 判 长 卢 忠审 判 员 黄 俊人民陪审员 胡孝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