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22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华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华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科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242号之二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子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刘科平。被告:刘科平,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华璟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5.16元,减半收取5017.58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计8787.58元,由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嘉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