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严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11执43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严某,男,1963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晋安区。被执行人严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1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某应负担案件受理费236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严某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11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有关诉讼费用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 辉执行员 林 红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姚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