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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荀富明与陆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富明,陆德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664号原告:荀富明,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英,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111103380,特别授权。被告:陆德林,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荀富明诉被告陆德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清工资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荀富明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