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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香风与林健雄、杨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香风,林健雄,杨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民初1082号原告:林香风,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健雄,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杨彩云,女,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系林健雄之妻。原告林香风与被告林健雄、杨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香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健雄、杨彩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香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健雄、杨彩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林健雄、杨彩云负担。事实和理由:林香风与林健雄系朋友关系。林健雄于2014年3月4日以投资为由向林香风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为凭,并约定按月利率3%计息。上述借款发生在杨彩云与林健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彩云对案涉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嗣后,两被告本息均未偿还。林健雄、杨彩云均未作答辩。林香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借条等证据。本院依林香风申请,向平潭县民政局调取两被告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以林香风申请,传唤詹美玲、陈珠英、何尾娇、林荣保、詹美玉等人出庭作证。詹美玲的证言主要证明以下事实:其系林香风女儿。林香风于2014年3月份以需要帮林健雄转借款项为由向詹美玲借款5万元,该款项系现金交付。陈珠英的证言主要证明以下事实:其与林香风系邻居关系。林香风于2014年3月2日向陈珠英借款10万元,该款项系现金交付。何尾娇的证言主要证明以下事实:其系林香风弟媳。林香风于2014年3月3日以向何尾娇借款10万元,该款项系现金交付。林荣保的证言主要证明以下事实:其系林香风弟弟。林香风于2014年3月份向林荣保借款10万元,该款项系现金交付。詹美玉的证言主要证明以下事实:其系林香风小姑子,系林健雄的嫂子。林健雄通过詹美玉介绍向林香风借款40万元,该款项系在詹美玉家中以现金方式交付,当时只有林香风、詹美玉、林健雄在场。林健雄、杨彩云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健雄于2014年3月4日向林香风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据,本人因急需向林香风暂借人民币40万,每季度愿支付利息36000元。借款人:林健雄。身份证号码:,2014年03月04日”。此后,林健雄于2014年6月4日偿还3.6万元。另查明,上述借款发生在杨彩云与林健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林香风与林健雄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林香风提交的借条等证据证明,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虽案涉借条记载按月利率3%计息,但林香风起诉按月利率2%,该主张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林香风请求林健雄按约偿还借款本息,予以支持。林香风在庭审中自认林健雄已偿还3.6万元,应从应还利息中扣除。虽然杨彩云未在借条上签字,但上述借款发生在杨彩云与林健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杨彩云未提交证据证明林健雄上述所负债务系法律规定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故该笔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杨彩云应共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告林健雄、杨彩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香风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4年3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3.6万元)。二、二、驳回原告林香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4元,其中559元由原告林香风负担,10105元由被告林健雄、杨彩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群人民陪审员  林辉俤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 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信超链:地方法规2篇案例9篇期刊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