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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等与黄雅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黄雅峰,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369号原告:湛正得,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F座321号。法定代表人:湛正得,总经理。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泽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雅峰,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F座401号。法定代表人:黄雅峰。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雅峰、广州凌锋美容美发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50000元,并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湛正得、广州帅薇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彩丽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黎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申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