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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仁娥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监2号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诉杨仁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5)鄂随县民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杨仁娥自2008年9月至2014年11月在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杨仁娥自2005年至2014年12月期间已以万福店农工的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照现行“不得重复参保”的政策,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不能再为其办理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09]35号)第十五条“关于社会保险争议,对因政策性原因导致无法补办、补缴的,应该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之规定,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应当向杨仁娥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补偿金10800元。同时,随县万福店农场中心学校诉请的是“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社会保险费10800元”而非“补办社会保险”或“追缴社会保险费”,原审以“补办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处理其诉请,属于超越诉讼请求裁判,且裁判中适用法律错误,故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王 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