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王瑾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王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王瑞,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王瑾,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王瑞与被执行人王瑾为离婚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张立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