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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吴庆与张红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张红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2031号原告:吴庆,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云(系原告吴庆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红兵,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吴庆与被告张红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吴庆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庆以被告张红兵已付清车辆租赁费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撤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计39元,由原告吴庆负担。审判员  姜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菲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