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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艳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刑初877号��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林,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7)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张艳林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与凯旋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张艳林血夜中酒精含量为114.6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艳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供述,并有人口基本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张某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林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艳林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晏玉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