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2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傅碧春与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碧春,李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23104号原告傅碧春,女,汉族,1973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李利,女,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了1700元,主张被告偿还223300元。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庭审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傅碧春归还欠款2233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曼娜书记员 廖嘉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