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5民初1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晨与被告周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晨,周雨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5民初12139号原告:刘晨,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胜,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雨萌,女,1996年6���2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军,男,1970年7月28日生。原告刘晨与被告周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胜、被告周雨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其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雨萌偿还借款207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20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支付代理费32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2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其借款207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期限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并约定了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与逾期还款利息,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为止。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律���代理费。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周雨萌辩称,其因培训急需用钱,故经案外人孙某介绍,由案外人肖某带至刘晨处借款,实际借款金额为4500元。故其认可借款4500元,对原告其他诉请请求法院驳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2日,刘晨甲方、周雨萌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载明乙方向甲方借款20700元,借款用途为急用,借款期限为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月利率2%,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对逾期借款本息加强收罚息,借款本息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上述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息30%,执行月利率2%,乙方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偿还借款利息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如乙方违约需赔偿甲方损失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拍卖费等)。当日被告还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载明收到现金20700元。审理中被告认可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称仅收到借款4500元,并提交了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立案告知单,称孙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另,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与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所受原告委托,指派李志胜、李洋作为原告与周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并约定了3700元的代理费。原告付款后该所向原告出具一张总金额为9775元的代理费发票,其中名称处显示有“周雨萌3249元”。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委托代理合同、射阳县公安局立案告知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晨出具了证据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以及原告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周雨萌未还款,应当承担纠纷责任。被告称仅收到借款4500元,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主张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3235元代理费,双方对代理费的承担亦作出了约定,本案中原告为主张权利委托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起诉讼,本院结合江苏省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本案原告提交的发票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雨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刘晨借款207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7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周雨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晨支付代理费324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元,由被告周雨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