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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白某与李某、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李某,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3469号原告:白某,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宋某,女,3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李某、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昕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志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