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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19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陶加荣与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加荣,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9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陶加荣,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明,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6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政府因终止四川省简阳市平泉高级职业中学资产转让、移交中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简阳市人民政府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四川壹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收入123763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本梁